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补缴进口时税收的汇率选择

2012-12-27 14:35:0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想请问一公司原进口时免税的进口货物现因未用完转作销售,不在符合免税条件,缴纳税款时应以原来进口时汇率计算还是补缴时的汇率折算呢?依据是什么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照原进口时的汇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4)
第四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 1- ——————————— )

  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