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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所优惠问题

2013-01-18 18:49:1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我有一下属的分公司,她的产业属2011年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类的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入的95%,会计核算完整,是独立的一般纳税人,每年均依法纳税。

请问我们能不以她的名义申请“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第58号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1、新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
2、请问:你公司注册地在何处?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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