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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01-24 12:12:5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局(地税)申请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项,主管税务局接受了申请并回复同意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的相关规定备案,请问地方税务局有批准的权利吗?有人说只有国税总局才有审批的权利,是这样的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没有此说法。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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