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一苗木协会的副会长签订了一份顾问费的协议,我公司在每月支付其顾问费时以工资表(小工资单)的形式支付,支付时已代扣代缴了对方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务报酬计算的,请问,此费用能税前扣除吗?对方还需要提供发票吗?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能,对方不是本公司的员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行为,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列支,可以让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下业务无须取得发票:工资薪金、土地出让金、股权受让款、拆迁补偿费、捐赠支出、违约金(交易不成立)赔偿款、接受投资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境外劳务费、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营业税劳务、总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划拨、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等。只有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劳务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属于这两个税的范围是不用开具发票的,如果开具反而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