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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对增值税一般纳部人销售免税农业产品,应开具何种票据

2013-02-20 12:57:45
提出如下问题:
农村合作社对具有一般纳部人的连琐超市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合作社是必须要到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如果代开,只能开具3%)?还是到税务窗口代开一般的普通发票,对方单位根据普通发票的金额,自行计算抵扣13%?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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