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主营收入中有一项苗木销售所得是免税项目,2011年年检时(2010年度)税务机关不予通过,原因我公司苗木收入与花卉收入未分别核算。我公司苗木收入在2010年的所得为亏损数,因此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用免税的苗木所得与其他应税收入所得进行了抵减(合并计算)后进行申报,2012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按2010的计算方法进行申报?税务机关相关人员告之免税所得亏损不用年检,是不是这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2010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的项目没有单独核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同理,2012年度应税项目于免税项目若没有分别核算,免税项目仍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放弃优惠后,苗木所得与其他应税收入所得可以合并计算所得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