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农业企业雇用临时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我公司按工资表发放工资,并且记费用,请问老师发放的临时工工资是否用开具劳务费发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个人所得税无临时工的概念。如果提供劳务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工资薪金的所得;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发开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劳务费的入账依据。
2、下文认为临时工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这就将其归于属于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范畴。这样临时工必将受《劳动法》的保护。如何操作请斟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