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汶上县义桥煤矿在2013年向银行借款1亿元,划拨给集团公司使用,投资一个尼山旅游项目,融资利息及相关费用由能源公司承担。能源公司在银行到期支付利息前20天向义桥煤矿支付利息。利率按贷款银行所收取的利息的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三年。
根据《关于济宁能源向义桥煤矿借款备忘录》,能源公司承建的是济宁市政府的建设项目,即济宁市尼山项目建设。对于专项融资,于2013年3月5日在汶上县委九楼会议室召开了专题会议,参加单位分别是:济宁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市惠达投资有限公司、汶上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这项融资,是政府直接干预的贷款项目,原因在于济宁能源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贷款,因此,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由济宁能源公司核心企业义桥煤矿向银行贷款,贷款直接划拨给能源公司,专款专用,确保济宁市尼山项目的正常建设。因此,这笔融资贷款,应当是政府直接干预下的贷款,不属于企业集团公司由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银行进行的贷款融资。尼山项目,是一个30亿的大项目,请问老师,该项业务,能否,运用财税【2000】7号文,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请问老师,该笔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有何税务风险?敬请批复为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如果与银行签订的是统借统还贷款(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中应有各下属单位用款额度的条款)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否则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