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家林业局,下设二级单位40多个,问:如果“营改增”可不可以把二级核算单位的进、销项税汇总,由林业局统一计算应交增值税(因为二级单位核算的项目不全,有的只有进项税,有的仅有销项税),有没有相关文件支持。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