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所属行业为农林业,主营业务收入为:苗木的种植销售与绿化工程业务,其中苗木种植所得为免税项目,2010年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税收优惠年检事项时,市地税局下发了“不予通过年检的知”,理由为“苗木与花卉未分别核算”。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一并进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我公司的免税项目自2009年至2012年都处于亏损状态)。另外我公司2011年汇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为亏损数。
请问:1、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是不是每年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我公司因为2010年未通过年检的原因是“苗木与花卉未分别核算”,而2011年、2012年我公司因一些历史原因“苗木与花卉”在会计核算上也未能分别核算,因而对2011、2012年我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收优惠的年检工作,我公司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
2、现我公司要进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请问2012年汇算清缴时,我公司能不能按照2010、2011年的方法进行计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相加计算)?
3、2013年1月份我公司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了完善,对免税项目中的苗木种植销售与花卉种植销售分别进行了核算,那么对于2011年的亏损数(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相加后),我公司在以后年度可以弥补吗?
4、2013年我公司还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还要不要重新审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看一下税收优惠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备案文件的有效期(是指主管税务部门的相关文件),如果本年度还在有效期内,那就不用再申请;如果已达到或超过有效期,就要重新申请或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汇算清缴的时可以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相加计算。
3、税前要是弥补亏损须有税务所出具税审报告。
4、税收优惠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备案文件的有效期(是指主管税务部门的相关文件),如果本年度还在有效期内,那就不用再申请;如果已达到或超过有效期,就要重新申请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