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税函2009 98号中“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请问老师:开始经营之日具体以什么日期为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规定:“(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 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认定,筹建期间是指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至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这段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