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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扣除问题

2013-05-07 14:18:40
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一家磷矿,自2004年便开始探矿,有探矿许可证,2011年探矿结束,探矿证也到期,然后上报办理并取得了采矿证。在整个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探矿费用、评估咨询费用、设计费用及向国家交纳资源价款等,会计上暂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取得采矿证投产时,便转入“无形资产-采矿权”,并在投产采矿后分月摊销,请问:会计这样处理行不行?对采矿权需要评估吗?摊销允许税前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采矿权,其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2、评估咨询费用、设计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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