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你们好!
我是四川一家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有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条例、国税【2008】850号、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政策规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我司每年都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根据备案批复的减免税金额,填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9栏:减、免税项目所得。
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已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复,按批复金额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并已及时进行了2011年的年度申报。2013年5月1日,我司新任会计人员发现原2011年计提的产品研究开发费用还有17万元余额(备注:我司是四川名牌企业,按相关规定要计提产品研究开发费用用于新产品开发)。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产品研费用 170000,贷:其他应付款-产品研发经费 170000。对于2011年增加的余额,没有在2011年的会计账务中冲回。在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中按会计利润报送了备案表,汇算清缴申报免税项目所得导致了少报17万元免税所得。同时,对该计提的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也没有进行纳税调增。现在公司自查出该笔业务,可否重新或补充备案,比如原来备案是100万元免税所得,现在重新备案成117万元免税所得。当地税务机关能否受理?有没有相关规定企业在3年内发现的错误可以专项申报。因为公司本身享受农产品免税所得优惠,如果因2011年少做一笔冲账分录,导致公司多交17*25%=4.25万元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对公司紧张的资金问题雪上加霜,同时,也让原来的会计受到老板的责备。请专家想办法能否弥补该失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征管法》所指的是因计算性错误导致多缴税的三年内发现的可以申请退税。
2、应纳税调增而未纳税调增的,涉及补税的应补税。如果当年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对调整部分是否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总局没有明确文件予以规定,如何处理视基础主管税务机关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