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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未取得发票如何补救??

2013-05-10 12:46:07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

你们好!



我是四川一家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有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条例、国税【2008】850号、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政策规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我司每年都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根据备案批复的减免税金额,填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9栏:减、免税项目所得。



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已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复,按批复金额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并已及时进行了2011年的年度申报。

今年本地稽查局对我司2009-2011年三年账务进行稽查。我司2010、2011年均发生了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公司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附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每年及时汇总所支付的个人借款利息,及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 效力区域:不限 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777号 发文时间:200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相关文件规定,列支在财务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现稽查局说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我司实质课税,但对政策理解不全,比如2010年共支付10万元个人借款利息,已到稽查局所在征收大厅代扣代缴2万元个人所得税。但没有同步到大厅开具利息发票。

请问我司有什么补救办法没有?如取得发票问题,本司专管员也没有提出注意事项。是否稽查局查出的所有问题,不区分是有事还是非故意,一律进行补交税款并罚款。本例因会计片面理解政策,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但公司很冤枉,公司实质课税了。因会计理解不全面造成扣除证据不全面,可否采取补救措施,使该笔业务能不罚款!

急盼回复!多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个人的利息收入应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利息支出的入账依据。
2、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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