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关于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在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六时,我境外的所得税率是16.5%,对于第七列(可弥补境内亏损),我是否可以只弥补一部分,比如说境外分回税后100万,还原应税所得是:100/(1-16。5%)=119.76,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19.76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119。76*0。25=29。94,我就弥补国内亏损(一部分):(29。94-19。76)/0。25=49。1万,又弥补了亏损,在境外交的所得税又抵免完了,这样是否可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境外所得在主表中的逻辑关系如下:境外所得包含在第13行“三、利润总额”的数额中。然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进行调减,最终包含在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若存在境内亏损,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2行“加:境外应纳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得到“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可见如果当年境内所得存在亏损,则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就得到弥补。如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需进行弥补的,则通过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