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1年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因业务较少,账务处理为:每月发生业务的单据由北京邮寄回总公司作账务处理,由于业务不断增加,直至2010年6月份我公司在才把北京分公司的账务全部转给北京分公司去做,北京分公司每月上传会计报表到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数据出具会计报表。由于2010年账务分开核算后,我公司总部在2010年和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把北京分公司的数据纳入汇算,造成2010年和2011年的亏损数未得以弥补,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2012年4月到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报备,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我北京分公司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清缴,那么,请问老师,2012年我公司在做汇算时可不可以把北京分公司2010年和2011年的亏损数填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进行弥补?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请问相关依据是什么?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弥补,依据: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