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煤炭企业,在云南投资了一子公司,由子公司在云南投资了一个和一自然人合伙的有限合伙企业,按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先分后税,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地要求此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销售收入定率征收。2012年末合伙企业分配利润给子公司,子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要求其对所收到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已缴纳完所得税,这不是重复征税吗?所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否可以认为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企业投资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已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需要并入企业投资者其他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