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1年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因业务较少,2009年以前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后由于业务增加,2010年我公司把北京分公司的资产全部调拨给北京分公司核算,每月上传会计报表由总公司汇总,由于我公司总部在汇算2010年和2011年所得税时,没有把北京分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造成2010年和2011年的亏损数未得以弥补,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2012年4月到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分支机构的报备,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我公司按[2008]28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那么,请问老师:(1)2012年我公司在做汇算时可不可以把北京分公司2010年和2011年的亏损数填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进行弥补?(2)税务机关能不能与我公司是于2012年才备案为理由,不允许北京分公司2012年以前发生的亏损在2012年度进行弥补?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请问相关依据是什么?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北京分公司不是法人,2010年和2011年没有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如何认定其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