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1年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因业务较少,2009年以前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后由于业务增加,2010年我公司把北京分公司的资产全部调拨给北京分公司核算,每月上传会计报表由总公司汇总,由于我公司总部在汇算2010年和2011年所得税时,没有把北京分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造成2010年和2011年的亏损数未得以弥补,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2012年4月到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分支机构的报备,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我公司按[2008]28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那么,请问老师:(1)2012年我公司在做汇算时可不可以把北京分公司2010年和2011年的亏损数填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进行弥补?(2)税务机关能不能与我公司是于2012年才备案为理由,不允许北京分公司2012年以前发生的亏损在2012年度进行弥补?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请问相关依据是什么?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北京分公司不是法人,2010年和2011年没有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如何认定其亏损额?
我公司在成立北京分公司时,当地税务局把分公司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因分公司一直没有收入,处于亏损状态,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就每年都汇算上报当地税务局,可是北京分公司对于我公司来说,其实他就是总机构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且我公司于2012年4月份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备案通知书,并同意北京分公司纳入我公司2012年的汇算清缴。2010年和2011年的亏损额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老师请问:象我公司这样情况,北京分公司的亏损额能不能在2012年汇算清缴时进行弥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有难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