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与供应商签定了进口设备合同,在合同中分别约定了设备价款、在中国境外执行的设计费、在中国境外执行的专利费、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技术服务费各是多少金额。
目前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中的相关规定,要对合同中约定的“在中国境外执行的设计费、在中国境外执行的专利费”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但另一方面,我们当地税务部门也要求对这部份金额代扣代交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两种税都应该交,还是我们如果交了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就不用再代扣代交相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已经征收增值税,不应该重复征收营业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