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下属煤矿均采用外包方式作业,即掘进、开采等均由外雇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约定按掘进距离或出煤数量结算,煤炭销售由公司统一完成。问题如下: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时要领用我公司购进的材料(包括电费),同时抵顶工程款,那么工程归我公司,材料也是我公式购买的,在此环节能否界定为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按以物抵债缴纳增值税?
2、购进材料已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在计算时是否应有差别?
3、如果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担材料费时,是否不存在税收风险问题?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施工单位领用的材料,抵减工程款,应按照销售处理,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