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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 2012 75号文件

2013-06-27 22:16:0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以生猪养殖和肉联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般纳税人,肉联分公司以自行养殖(养殖分公司)的生猪主要原料生产红肠等制品,养殖分公司为增值税免税单位,销售给肉联分公司的生猪只能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按照财税 2012 75号文件解释,则肉联分公司不能用该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我肉联分公司的主要原料就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发票,将会增大很大的成本,请问老师有什么好的解决途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

3、养殖分公司自行养殖,为农业生产者。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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