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是养殖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增值税及所得税均是减免的,但目前公司欲在不同县市(但同一地级市)成立一个兽药服务中心(非独立核算),该服务中心大部分业务是做为公司的中转仓库,即药品从这里发给各个养殖点,但是未来可能会涉及一部分下游客户购买药品的情况,目前公司暂未发生业务,因这部分涉及增值税及所得税,所以想咨询一下公司该如何处理比较好?
目前公司已在分支机构当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目前在发票领取和纳税申报上面有了疑虑,如有销售行为发生,公司可否不在分支机构领取发票?(因所有的药品采购发票均是开给总公司的),公司可否将其定性为仓库,由总公司收取货款并开取发票?或者说这样操作存在什么税务隐患?
目前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是要求在当地领取发票的,但是这样一来,公司销售的发票均是由分支机构开具,如果以后分支机构达到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度后,其进项税抵扣会不会有问题?(药品采购合同均是总公司签立,发票也是开给总公司的)
还想请教一下,该分支机构存在哪些税务隐患?会不会成立分支机构后,即使公司各个养殖场从该处发货,也会试同货物转移,税务机关认定要征收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机构与分公司的关系: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若将货物从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不用于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货物。请参考下文,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8〕39号
五、关于分支机构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企业所得税:
1)总分支机构不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
2)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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