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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增值税销售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013-07-04 17:47:0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及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等。

目前,我公司开展的农产品贸易有木材、花生、绿豆、海鱼等。近期拟与云南省宁蒗县农民林木专业合作社开展松木贸易,该合作社为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局代开销售发票。现我公司拟以票面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依据如下:

一、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鉴于上述合作社出具的发票票面显示有按3%计算的税额,我公司持该发票到国税部门咨询,得到两种不同的口头回复:一是青秀区国税局税源一股口头回复不能按13%抵扣;二是南宁市国税局货劳科、广西区国税局货劳处口头回复可以按13%抵扣。

为防范税务风险,切实履行纳税人义务,对于此类农产品销售发票可否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具体的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文件不是规定的很清楚吗?可以按13%抵扣。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不免税只要是农产品,也可以按13%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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