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单位在农村租用50亩农地,单位买来草苗、树苗,经培育种植后一部分直接出售给地产公司,另一部分出售给某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再给地产公司绿化工程。请问某单位买草苗、树苗培育后出售给地产公司,应如何缴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施工企业绿化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否含草、树木材料费?农业公司直接出售给地产公司施工企业是否交营业税?请列出各项税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七、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3、绿化工程: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注:免税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