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你们好: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享受减免税政策)采购糯谷,取得该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了抵扣,税局认为根据财税(2012)75号文中"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这一点,要求我公司将该部份进项全部转出,但我公司认为根据财税(2008)81号文规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现我公司想咨询,财税92012)75号文与财税(2008)81号文是否有冲突?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不属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取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10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还能不能抵扣?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10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抵扣的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税[2008]81号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有效。
2、财税[2012]75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理解为这里的小规模纳税人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不排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从事批发、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