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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166535继续提问
2013-09-29 13:34:22
提出如下问题:
再请问一下,如果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的糯谷。收购价3.40元/公斤。因合作社发生了一些组织费和运费。然后合作社以3.80元/公斤的保本价销售给公司。 现在税务机关认为,合作社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产品,该部分差价即3.8-3.4=0.4元/公斤要求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甚至根据75号文件规定,要求全部转出。 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正确??公司该如何回复。
盼回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如果认为不妥,建议你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我要咨询”栏咨询。可得到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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