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描述:我单位是卷烟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做烟草广告、宣传促销。在业务往来中,将自产卷烟用于促销活动,日常会计处理:发生促销时,将卷烟的实际成本、按市场售价计算的消费费、增值税和城建税等税费统一计入销售费用-宣传促销费。在年度所得税会算时:将计入销售费用-宣传促销费的自产自用烟全部纳税调增;同时,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实际成本和按市场售价计算的消费费、增值税、城建税等税费后的利润,按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再纳税调增。
请问:所得税会算中,对卷烟工业企业这样处理自产自用烟正确吗,主要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法规,请具体详细给予说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具体按如下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因此,无论企业在自产自用产品上怎样核算,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