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其他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一个煤矿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我公司70%股份,煤矿目前进行技术改造,由于属于小煤矿,无法从银行贷款,目前煤矿企业向集团借款4.5亿元,按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公司向煤矿企业收取的资金利息超过债资部分,煤矿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大股东利息支出,能否在税款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