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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2013-12-20 10:50:3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延长矿井开采年限,2011年通过多方考察,研究。引进“充填采煤”新的开采工艺项目。2013年已试采成功。现在想请教:这期间消耗的材料费(主要是用于生产方面领用的材料),需做进项税转出吗?财税[2009]113号规定: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的,可以进项税抵扣。我公司的情况是不是也可参照此执行?急!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当然可以参照执行,只要是用于生产方面的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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