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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国有资本收益金帐务处理

2013-12-25 01:09:0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收到国资委返还国有资本收益金,做为对我公司项目的持支,我公司又支付给做这个项目的子公司。本部收到时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支付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子公司收到此笔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此项资本公积增加是否要交印花税,如果交印花税时,不是重复交了吗,母公司与子公司都交,如果不用交如何做帐务处理,相关规定,急,请有时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规定: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涉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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