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内部有利润考核制度,2013年底为了体现利润将1000万的铁路发运费发票及有些财务费用未入账。请问:1、以上发票2014年1月份入账,这种操作2014年所得税汇算时能正常扣除吗?2、2014年1月份入账,2013年所得税汇算时能调减应缴所得额吗?我的思路一:2013年所得税汇算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减“未分配利润”;我的思路二:2013年所得税汇算时不管这些发票,也就是说不做任何调整,2014年所得税汇算时直接扣除,因为发票已进入2014的账,影响2014的损益了,请问这两种方法哪个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计入损益的跨年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报销年度的费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