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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年度企业所得税续问

2014-01-15 19:14:40
提出如下问题:
以上续

1、我公司为了体现利润,所以将有些费用2013年12月份认为的未入账,所以不存在暂估的问题,想在2014年1月份入账,那2013年4月30日之前汇算时我觉得应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如果是2013年年度汇算时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时不能扣除这部分费用,那还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那请问:我这个费用一减,一增不是相当于没扣除吗?这样本来能抵税的费用岂不是和没抵没区别了,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了不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上一纳税年度的费用不得在下一纳税年度税前扣除。
2、上一纳税年度已作成本费用处理的,凡当时未取得发票的,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
3、不得人为调节费用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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