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双方有纠纷,我方一直未签字确认挂账,到现在已超抵扣期,我公司无法认证,经协商对方又重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那对方已过抵扣期的发票,我公司如何处理,对方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有纠纷。可将发票在开票的当月及时退回。开票方可按规定做作废处理。
2、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
3、又重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