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延长矿井使用年限,2011年开始引进“充填采煤”新的煤炭开采方法,2013年试采,到现在没有正式生产。期间所有发生的费用都在在建工程科目列支(包括生产设备,工资,电费,材料等),这期间领用的设备、材料能否进项税抵扣?这些设备、材料主要系生产所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期间领用的设备、材料是可以抵扣的。请参考以下条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
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