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在2013年9月得到昆钢大红山矿的技术人员援助,援助技术人员在我公司援助期工资由我公司承担,2013年10月我公司在支付援助人员工资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没有代缴,现已是2014年2月25日了,我公司到当地税局代缴,会产生滞纳金吗?滞纳金应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会产生滞纳金,从2013年10月份征期结束时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