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为了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转出额,而计算的免税产品收入占全部产品收入的比重中,分子为免税产品收入,分母为全部产品收入,全部产品收入含本公司招待所的收入和矿山救护车的收入,这两部分收入比重很小,我想问的是这两个比重很小的收入能不能作为分母,进而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转出额?请老师解答时详细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招待所的收入和矿山救护车的收入依据上述公式,应计入分母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