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煤矿,2013年在建设期间产出基建煤10万吨,收入2700万元,我在账务处理时根据会计准则借:银行存款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30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92.3,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生产成本远远高于2700万元,把收入直接资本化:借:库存商品2307.7 贷:在建工程-井巷工程2307.7然后借:主营业务成本 2307.7 贷:库存商品2307.7,这样的话流转税都上交了,就是所得税的差异问题没有解决,这次所得税汇算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按实际收入的25%上缴所得税,税务部门的理由是:基建煤没有成本。请问今年汇算时是否要调节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该不需要调整所得税,贵公司将等同于主营业务收入的成本从在建工程中转出是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也符合财务配比原则,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