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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土增税的营业税

2014-04-09 21:25:2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单位属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评估入帐价2000万元,土地评估价1800万元(入帐价为800万元,与政府清算时确认)。现转让土地载厂房,售价为4000万元。现房屋净值1000万元,土地净值为500万元。请问:(1)国企改制单位在转让厂房、土地时,有无税收优惠政策。(2)、营业税,能否按售价-房屋、土地净值=差额计税。(3)土地增值税,能否按土地评估值扣除(改制时有土地评估报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改制时免营业税(转让纳税),法规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2、按售价-改制时评估价=差额计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土地增值税能按土地评估值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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