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铁矿开采,每年都按协议支付矿区周边村寨:土地使用补偿费、新农村建设补偿费,灰尘噪声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取得的都是财政监制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这样的收款收据是否能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开具税务发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应使用收款收据。因此,未按规定取得的上述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是税法的规定,具体情况请贵公司与公司当地的税务机关沟通,有好多制度地方机关具有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