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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监制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是否能视同发票税前扣除

2014-04-11 10:56:2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铁矿开采,每年都按协议支付矿区周边村寨:土地使用补偿费、新农村建设补偿费,灰尘噪声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取得的都是财政监制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这样的收款收据是否能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开具税务发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应使用收款收据。因此,未按规定取得的上述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是税法的规定,具体情况请贵公司与公司当地的税务机关沟通,有好多制度地方机关具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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