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收到河北省某专利商标事务所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发票内容包括专利申请费、授权费、代理费以及年费。对方自称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认定只能开具这种普通发票(这些费用中含有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请您帮助解答以下问题:
1.对方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中列示的专利申请费、授权费、代理费、年费是否都符合营改增范围?
3.如果含有不符合营改增范围费用是否应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营改增的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