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当关联企业间销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对价格进行调整,请问所称的合理方法指的是什么?具体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各种方法的计算依据是什么?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每种方法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关联企业是跨省的,相关资料如何提供?想要详细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