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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0号公告的理解

2014-05-16 16:15:50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1、请详细解读下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出台背景,2、这则公告中提到即未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是指具备其中一个就可不提销项税吗?3、公告中销售款凭据包括那些?4、我公司销售的煤炭已运达买方,但未与买方签订合同,也未收到货款,财务虽暂估收入,是否适用此公告,可以不提销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申。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货物可能发出也可能没有发出。
2、索取销售款凭据,可理解为在直接收款方式下销售方索取债权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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