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有一问题急需解答:我蔬菜批发市场根据财税[2012]68号文,经地方税务局审批备案,13年-15年享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报送13年房产税材料时,房产税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铺面出租收入按12%计;二是经营户个人租住铺面楼上租金按4%计(财税[2008]24号);三是市场管理自用房按1.2%计。税务部门在审核材料时,说二三部分(4%和1.2%)不能减免,理由是,与专门经营农产品无关,不属减免范围。他们的说法对吗?有何政策依据?我认为不对。因为:一、“二三”部分与整个批发市场不可分割,都是为整个市场服务;二、68号文没有规定“二三”部分不能减免,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原则,应当减免;三、在13年初报送材料备案审批时,也是按三个部分预计测算的,他们下达的《减免税备案告知书》,也没有明确“二三”部分不能减免。我的理解对吗?如何与税务沟通,急盼指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客户你好:文件规定是专门经营农产品占用的房产、土地才能免税,免税属于特定事项,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原则,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有裁量权,建议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