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事业单位矿权转让收入,其中转增国家基金部分是否应缴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中规定: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fly][fly]采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其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fly][/fly]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中也明确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