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现有一公司因长期亏损准备股权转让,转让时该公司情况如下:
1、该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2100万、未分配利润 -1148万,小计净资产为1952万
2、双方拟准备交易的股权转让金额为660万元
3、资本公积是原股东在2009年1月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转入形成的。
现在地税局说要交企业所得税=1952-1000=952*0.25=238万
想问:1、地税局的说法给正确,税收依据是几号文
2、怎么才能归避这个税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依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一般认为股本溢价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以不考虑。其他原因形成的的资本公积股权转让时要体现在股权转让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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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转让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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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抱歉,网络的局限性,无法判断“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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