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财税【2014】57号文,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从7月1日开始实行。
对我司的影响大概是:1.销售使用过的之前没有抵扣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从按4%减半为2%征收
改为按3%减为2%征收,实际上并没有产生金额上的影响!
2.自来水公司如销售自来水本按6%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购进自来水的税金,现可按3%征收增值税
如我司收到此类发票需注意!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确在税款上没有变化。
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