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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4-07-17 13:30:2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们矿上有文件,副总300,中层200元,其他150元,如果我按这个标准给每个人充话费,不是按照实际消费金额,基本不够,税务检查有风险吗,因单位没有座机外线,因公事通讯补贴,与生产经营相关,这样解释可以不。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有无政策依据?

还有,我们井下正常用工作面、一些巷道更换巷道灯,税务部门检查,不让抵扣进项税,说是依据国税函【2009】113号,属于不产或房屋建筑物辅助设施,应于资本化,我们井下工作环境复杂、强震动,高腐蚀,灯管经常损坏,更换频繁,如果都要资本化,调增税款,转出进项税,是不是太牵强,税务人员认为你无法区分应税和非应税项目,一律按应税处理,请问,他们这样处理合适吗?我们企业如何应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依据这个文件,京地税企[2003]6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上述是北京的税前扣除标准。你所在地的税前扣除标准你可以和你所在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 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按上述规定,你公司的照明设备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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