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物流公司,承揽运输业务后,请外面运输公司组织运输,双方约定由我公司负责提供运输用油,运输公司负责运输,我们付运费给运输公司。我公司开具11%的运输发票给客户,运输公司开具11%的运输发票给我公司,同时我公司购买油,取得油站开具的17%的油票。请问:该业务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我公司支付的油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