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铁矿石开采企业,采矿方法:无底柱崩落法(充填法),即:先开采一个矿房,隔一个矿房预留一个矿柱(矿房与矿柱大小相等),待矿房开采完毕,对矿房采空区进行充填(充填材料:水泥、尾砂),充填完成后再对矿柱进行开采,待矿柱开采完后再对矿柱采空区进行充填。该方法的优点:安全,保护环境(不塌陷),回采率高(不留矿柱)。最近当地税务局对我公司检查时,提出:“充填后,形成构筑物,属非应税支出,对充填所用的材料,不准抵扣进项税。另对生产中使用的锚杆等支护材料也不许抵扣进项税”。但,我集团所属安徽公司同样是铁矿开采企业,采矿方法相同发生的同样材料就允许抵扣。我们认为所用材料,是生产工艺的组成,应与抵扣。可税务局要我们提供相关文件。烦请老师给予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